{{ $t('FEZ002') }}總務處|
一、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 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 前三款以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營養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該會評估核認者。
二、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100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三、申請期限:115年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午餐補助,自115年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辦理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榮民或遺眷)應檢具附件資料向該處提出申請。
其餘詳如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2026-06-15
{{ $t('FEZ004') }}2026-06-15|
{{ $t('FEZ00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