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課務組|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3年4月3日客會語字第1136700338號函辦理。
二、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復依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三、 為推行前開政策及協助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客委會訂有「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113年度第2次補助計畫案受理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敬請踴躍提案申請。
四、 另自113年6月1日起,客委會客語通譯服務受理申請對象,將調整為僅限公私立各級學校、民間企業或團體等非政府機關(構)之單位;各政府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公務機關倘有客語通譯服務需求,可逕洽邀客委會官網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列人員,倘有口譯設備購置需求,可依前開作業要點向客委會提案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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