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10日府教國字第1130018407號函、新竹市政府113年1月11日府教國字第1130018407號函辦理。
二、自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免納學費之學生,均可適用高中免學費方案。
三、註冊費有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及其餘代收代付代辦費等類別,全面免學費方案僅補助免收「學費」此項,並非完全不用繳費。
四、學生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由學校直接於註冊單上扣除學費(不符合上述第二點資格之學生除外);若有其餘身份得減免雜費、實習實驗費者(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仍須向註冊組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7條規定:「第4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故若學生已有學費補助,則不得再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服務公務機關之子女教育補助等)。
六、其餘細節,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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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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