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下稱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2年2月2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條文1份,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H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旨揭「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三、 | 該「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惟為期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有所準據,準用該辦法之規定。 |
四、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moe.gov.tw)下載。 |
{{ $t('FEZ012') }}
{{ $t('FEZ003') }}2023-03-10
{{ $t('FEZ014') }}2023-04-09|
{{ $t('FEZ004') }}2023-03-10|
{{ $t('FEZ005')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