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據新竹市政府111年6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10097220號函辦理。
一、 | 為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特重申下列事項: |
(一) |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 |
(二) | 性騷擾他人者,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三) | 性騷擾他人者,除有法律上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外,將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懲處。 |
二、 | 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三、 | 請於各種場合加強性騷擾防治宣導,以避免性騷擾事件之發生,如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落實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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