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訓育組|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13183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及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
三、 | 本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
(一) | 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
1、 |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含學生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力負擔代收代辦費情形)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後由導師確認。 |
2、 | 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助。 |
(二) | 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
1、 | 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本府申請協助。 |
2、 |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資源協助。 |
(三) | 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
1、 | 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國教署申請協助。 |
2、 | 國教署協助籌措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
四、 | 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各校依階段確實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及「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 |
(一) | 第1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於輔導記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召開審核會議提出研議,如有經費不足,主動提報本府各相關補助單位。 |
(二) | 第2階段:符合「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之在學學生,請主動於教育儲蓄戶提報案例,本府將在進行審核或尋求社會公益團體協助。 |
(三) | 第3階段:開學後本府如有不足款,得提報學生名單及相關計畫內容後,由國教署專案補助。 |
五、 | 本案補助原則為: |
(一) | 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生。 |
(二) |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
(三) | 本案補助標準視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由國教署另依109年1月22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規定及縣市財力等級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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