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官室|
一、查兵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服兵役,稱為免役: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以及第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 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1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 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 毒品危害講習。
(四)、爰上,施用毒品除有害身心外,並無免服兵役之可能,倘誤用第一、二級毒品(如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其刑期較兵 役更長,請提醒學生勿受網路謠言誤導,自毀前程。
{{ $t('FEZ003')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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