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 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 無證明文件,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營養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該會評估核認者。
二、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80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三、申請期限:115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午餐補助,自11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辦理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四、補助日數:(一) 本學期最高以補助78日,寒假15日(不含例假日)加例假日63日=78日(78日*80元=6,240元),最高以補助78日,新台幣6,240元為原則,若有例外情形需附佐證資料。(二)如有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假日數需扣除。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榮民或遺眷)應檢具附件資料向該處提出申請。
其餘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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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2-11
{{ $t('FEZ004')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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