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無證明文件,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營養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二、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三、申請期限:114年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午餐補助,自114年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辦理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四、補助日數:(一)本學期最高以補助101日,暑假44日(不含例假日)加例假日57日=101日(101日*80元=8,080元),最高以補助101日,新台幣8,080元為原則,若有例外情形需附佐證資料。(二)如有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假日數需扣除。
五、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具附件資料向該處提出申請。
其餘詳如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2025-08-22
{{ $t('FEZ004') }}2025-08-22|
{{ $t('FEZ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