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4764A號函辦理。
二、 依據該署「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辦理。
三、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2條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人員資格如下:
(一) 本土語文閩南語/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 前目以外,取得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 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閩南語/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四)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具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者。
四、 另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並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安排課程;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應採公開甄選方式,並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出科(類)專長者為優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再予敘明。援此,各校規劃本土語文各語別開課,應安排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為優先進行授課。
五、 教育部已培育具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之教師,為利學校授課教師之穩定,請貴校確實檢核校內師資結構,倘有本土語文課程師資需求者,應就校內授課節數需求,甄選本土語文正式教師或代理教師為優先,並安排具本土語文專長合格教師證之教師進行授課,以提供學生穩定且專業之授課師資,俾提升其於本土語文課程之興趣及維護學習品質。
六、 該署已發布「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及「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支持各地方政府開設本土語文正式教師職缺,以及鼓勵學校現職教師取得閩南語/客語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認證、或參與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以協助學校完成本土語文師資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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