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課務組|
標題:109年閩語認證注意事項
公文主旨:有關本校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l09年07月16日清南大語研所字第1099004859號函內容誤繕暨修正乙案,請查照。
內容:
一、旨揭函文中之主旨誤繕,代課教師非本學分班招生對象。
二、承上,若係代課教師報名,全數退還報名費,其餘原因則 不予退費。
三、另,閩南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報考資格之語言能力認證 原規定為取得「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之 能力證明」,依教育部109年07月28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08542B號函修正為「取得閩南語中級以上能力證明, 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中級以上能力 證明,或(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 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B1級(含)以上閩南語認證考試有 效合格證書」。
四、檢附閩南語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簡章如附件。
備註:詳情請參閱附件。
{{ $t('FEZ003') }}2020-08-06
{{ $t('FEZ014') }}2025-07-05|
{{ $t('FEZ005')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