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二、 | 旨揭辦法摘述如下: |
(一) | 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
(二) | 申請期限:113年9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
三、 | 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附件辦法第5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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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8-22
{{ $t('FEZ014') }}2024-09-21|
{{ $t('FEZ004')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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