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19日臺教授青字第1100000175號函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
二、 | 旨揭實施計畫內容概要如下: |
(一) | 獎勵對象: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團隊。 |
(二) | 推薦單位: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教育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
(三) | 獎勵資格: |
1、 | 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分別頒給鑽質獎、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及青學獎。 |
2、 | 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
3、 | 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教育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
(四) | 推薦日期及方式: |
1、 | 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審查符合資格並具有績效者,依獎項分別造冊推薦,於9月30日前備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
2、 | 績優運用單位:請於9月15日前檢附申請應備文件送本署審查,經審查成績優良者,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
3、 | 各推薦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辦理推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
(五) | 表揚方式: |
1、 | 績優運用單位由教育部辦理表揚。 |
2、 | 各志工獎項得主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表揚。 |
(六) | 相關表格可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s://www.yd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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