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ELHMR215
{{ $t('FEZ002') }}總務處|
新竹市政府 函
主旨: 有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休假補助等相關事宜,自107年起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64362號函辦理。
二、工友自107年1月1日起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請領休假補助費,惟工友每年休假補助費上限改以其實際休假日數為計算基礎,說明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以工友當年度實際休假日數核給1日新臺幣(以下同)1,143元,最高以14日核給1萬6,000元為限。
(二)逾上開14日以外之特別休假,按工友實際休假日數核給1日600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
(三)餘有關補助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等)等相關事宜,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辦理,惟是否列屬自行運用或觀光旅遊額度之區別,以工友實際休假日數為判斷依據。
三、為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友之特別休假,不受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至少應休假14日,及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包括折發工資及可否保留等),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該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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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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