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DCPML140
{{ $t('FEZ002') }}教官室|
一、註銷條件:
(一) 自違規後,未再犯過者。
(二) 能自我反省決心改過並經導師、輔導教官及任課教師之觀察及簽署,完整紀錄確實能改
過向善者。
(三) 自違規後,表現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二、註銷辦法:
處分類別 |
觀察時間 |
核定 |
申請註銷程序 |
警告 |
3週 |
導師或生輔組長 |
1.學生收到校方寄發之處分通知單後,至觀察時間通過 後,再行至學務處生輔組領取申請單登記註銷。 2.申請單經學生填寫相關內容及導師核可無誤後,請家 長簽名,學生再持改過銷過申請單向生輔組辦理。 |
小過 |
5週 |
學務主任 |
|
大過 |
8週 |
經獎懲委員會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
三、觀察期間,再犯同樣過失,則不予申請註銷。
四、如處分原因為在法律上有刑責,不予註銷。
五、同一學期,相同過失, 以註銷一次為原則,再犯之紀錄不予註銷。
六、各處分愛校服務時間如下:
警告壹次:3小時。 小過壹次:9小時 大過壹次:27小時。
警告貳次:6小時。 小過貳次:18小時。 大過貳次:54小時。
七、銷過方式:
(一)愛校服務
(二)在班上課表現(2個禮拜均表現良好獲得老師認可後消警告壹次)
{{ $t('FEZ003') }}2017-12-21
{{ $t('FEZ014') }}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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