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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第11條第1項規定:「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申貸學生應瞭解就學貸款申貸流程及還款常識,並建立正確信用態度及積極管理就學貸款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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