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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公務資料外洩,各機關同仁應使用機關配發之電子信箱收發公務所需資訊,不得使用非公務信箱進行公務郵件收發等事宜,請全校教職同仁配合規定。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6年1月12日院臺護字第1050190287號函及本府行政處106年1月16日府行訊字第060018769號辦理。
二、考量電子信箱已成為網路犯罪者主要攻擊媒介之一,且目前政府機關為利公務所需,均已配發公務用之電子信箱,機關同仁執行公務均應使用前揭信箱收發公務所需資訊,不宜使用非公務信箱收發,以避免肇生公務資訊外洩之情事。
三、為提升政府整體資通安全防護,並避免網路犯罪之侵害,各機關同仁不應逕行轉發公務電子郵件至非公務信箱處理公務;另公務名片之電子信箱聯絡資訊均應使用公務信箱。
{{ $t('FEZ003') }}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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