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通報—(105年02月16日室人字第105021601-1號)
主旨:為辦理10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請符合請領規定之同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於105年3月15日(星期二)前逕送人事室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申請表一式2份(身分證字號務必填寫):請核對申請表資料無誤後於簽章欄簽名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交;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附轉帳繳費單據及原繳費通知單。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註:以公教員工申請時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總額除以6計算,如該6個月期間非每個月均有所得者,仍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以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子女就讀夜校申請教育補助費,請填寫無職業切結書。
九、補助金額達68,501元者,須扣繳所得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