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課務組|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4128號函辦理。 二、 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爰請各校視需求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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