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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校長室|
中華民國101年2月 20 日籌備會初審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 15 日成立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 19 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立成德高級中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增進彼此情誼,團結互助,砥礪學行,回饋母校協助校務發展,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立成德高級中學內。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校友聯誼、公益活動。
二、編印會員通訊錄並出版會刊。
三、辦理增進會員福利事項。
四、設置在校生獎(助)學金。
五、捐助、協助母校校務發展及各項建設。
六、成立校友服務處,建立服務網。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凡在新竹市立成德高級中學(高中部、國中部)或其前身(竹四中中縣(市)立成德國民中學),畢(結)業之校友,需設戶籍於新竹市或在新竹市工作者(需附工作證明文件),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曾在本校服務之教職員得加入為榮譽會員。
三、個人或機關(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會員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理、監事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向會員大會之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享有本會一切福利措施之權利。
二、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九、議決臨時發生之任何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監事組織
一、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前項理事、監事由會員中互選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未完之任期為限。
三、理、監事會得依法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建議名單。
四、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其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位理事長(會長)。理事長(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職責: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理事會議。
四、執行理會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副理事長(副會長)職責:
一、輔佐理事長推行會務。
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常務監事職責:
一、監察日常會務並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三、對理事會工作方針隨時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 廿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一人,協助總幹事督導各組推動會務。
第廿二條 理事會設下列各組,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一、企劃組:掌理本會有關各種活動及協助母校發展之計劃事項。
二、服務組:掌理校友康樂,福利及聯絡等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掌理校友動態調查登記及本會文書等事項。
四、財務組(會計):掌理有關本會財務,襄理總幹事等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敦聘名譽理事長(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三、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人數之計算,以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之會員名冊為準。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整。
二、常年費:會員每年應繳新台幣1,000元整。
三、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足新臺幣10,000元整,嗣後免繳常年會費。
四、校友慷慨樂捐者,依層次從優表揚。
五、會員所繳會費及捐款公佈於會刊,以資徵信。
六、會員或社會各界之捐獻。
七、業務收益。
八、資產、基金及其孳息。
九、其他收入。
前項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倘若退會,概不退還。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年度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經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依法處理後,剩餘財產捐贈母校(新竹市立成德高級中學),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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