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一、辦公時數: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二、延長辦公時數:
(一)總辦公時數,每日上限12小時。
(二)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三)得再延長辦公時數,但需報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查:
1.為搶救重大災害。
2.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3.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4.辦理季節性。
5.週期性工作。
三、認定加班之三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四、彈性辦公時間: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
五、公務員請假時數仍應計入當日辦公時數,例如:上午請休假4小
六、加班補償方式:
(一)加班費:
1.計算方式:每小時=(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2.支領時數之限制:辦公日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8小時、
(二)補休假(原則):按加班時數核給,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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