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重申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依規通報並啟動相關處理機制,避免隱匿或遲延,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簡稱準則)、新竹市國民中小學推動防制校園霸凌工作補充(簡稱補充規定),以及歷次學務主任會議與學輔傳承會議手冊內容辦理。
二、 準則第12條第1項:「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三、 補充規定貳之2:「各校知悉學生疑似遭到霸凌,應主動聯繫被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並確認其申請調查意願;視具體情節於必要時,學校應逕行啟動校園霸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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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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