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OWCRE207
{{ $t('FEZ002') }}教學組|
一、文化部為鼓勵投入本土語言創作及應用,特訂定旨揭要點,並於108年2月13日以文版字第10820037412號令修正發
布。
二、申請者資格: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三)公、私立學校。
(四)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三、補助內容:以本土語言或臺灣手語,進行具文化內容之創作、製作、翻譯、配音、改編或多元科技應用,並以紙本、影視音、數位等任一形式出版、發行或公開播送、傳輸及上映。
四、補助經費: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
五、受理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108年2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備妥計畫書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另檢具申請表(線上報名完成後下載列印申請表並加蓋單位章戳)及計畫書一份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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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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