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JQHB118
{{ $t('FEZ002') }}實驗研究組|
一、依據總統105年6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791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及第43條之2規定及教育部105年7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2035A號函辦理。
二、為審議課程綱要,教育部依前開條文規定設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與分組審議會。有關本次課審會徵求推薦之委員類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之相關規範如下:
(一)本次課審會徵求推薦之委員類型如下:
1、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
(1)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學者。
(2)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
(3)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
2、教師組織成員。
3、校長組織成員。
4、家長組織成員。
5、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
6、社會公正人士。
(二)課審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惟第1次聘任之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任期為2年。
(三)所聘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審議大會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五)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六)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三、為廣納各界人才,請踴躍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推薦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與發言摘要。上網推薦之網址:http://bit.ly/299C0rm。
四、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 $t('FEZ003')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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