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HJQHB118
{{ $t('FEZ002') }}實驗研究組|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1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2930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9點辦理。
二、依據本部推動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欲瞭解各縣市教育局及各級學校於103及104學年度推動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情形,以利精緻化辦理、分享教流經驗並深化辦理成效,爰委請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辦理旨揭甄選計畫,評選優質典範經驗。
三、本甄選案分2類甄選類別,並分4階段進行甄選作業(詳如附件),說明如下:
(一)甄選類別:縣市類、學校類(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組)。
(二)甄選作業:
1、學校推薦階段:各校於本(105)年6月30日前完成。
2、縣市及中心學校推薦階段:各縣市於本(105)年8月15日前完成,並於本(105)年8月31日前提送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參加初審作品。
3、本部初審階段:於本(105)年9月20日完成。4、本部複審階段:於本(10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四、請貴局(府)(校)踴躍參加甄選,並請貴局(府)轉知縣(市)立國中及國小踴躍投件,由縣市教專中心及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辦理所轄區域學校參選資料審查及推薦作業。
五、本甄選案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初審之學校,由本部頒發獎狀乙幀,並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敘獎。
(二)通過複審頒發:
1、獎座(獎牌):特優及優等之縣市與學校由本部頒獎座(獎牌)乙座。
2、獎勵金:
(1)特優學校獲頒新臺幣10萬元。
(2)優等學校獲頒新臺幣5萬元。
3、行政敘獎:獲獎縣市與學校參選單位團隊成員(至多5人),由本部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敘獎,獲特優者每人記功1次,優等者每人嘉獎2次。
六、本甄選案相關事宜公告於精緻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http://atepd.moe.gov.tw/)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發展處網站(http://rd.tnua.edu.tw),倘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戴培珊助理,電話02-28961000分機1404、1412,電子信箱:tepd.tnu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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